英烈保護法自5月1日起施行
27日下午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。該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(guī)劃室主任岳仲明在今天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(fā)布會上指出,現在社會上有個別年輕人,在一些紀念的場所身穿二戰(zhàn)時期日本的軍服拍照,并且在網上傳播,宣傳美化侵略戰(zhàn)爭和侵略行為。對這類行為,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處理,是十分必要的,也收到了良好社會效果。英雄烈士保護法結合英雄烈士保護工作,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,是順理成章的。
英雄烈士保護法規(guī)定,褻瀆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,宣揚、美化侵略戰(zhàn)爭和侵略行為,尋釁滋事,擾亂公共秩序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“同時,我們也進行了反思或者總結,英雄烈士保護法還規(guī)定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,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納入國民教育體系,包括教材內容,加強對學生的教育,就是要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、民族觀和文化觀,要從根源上預防此類行為的發(fā)生。這是認真負責的態(tài)度。”岳仲明說。
岳仲明說,英雄烈士保護法建立了一個新制度,就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、肖像、名譽、榮譽,可以提起公益訴訟。
岳仲明指出,現在有很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,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。此外,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(fā)現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可以向檢察機關報告,檢察機關可以根據了解的情況,依法提起訴訟,這樣更有利于保護英雄烈士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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